財富管理包含三個核心內容,即資產管理、資產變現(出售、套現)及財富架構。“財富架構”對於財富的安全、基業長青,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。缺乏架構,財富完全在個人名下,必然會面臨債務、婚姻、稅務等綜合性、結構性風險,使得財富處於“裸奔”狀態,其後果是災難性的。
富而不安,財產缺乏安全規劃
2012年,溫州爆發了一場席捲當地的債務危機,導致大批企業主一夜之間財富歸零,連家庭生活所需的現金、車子、房子都被用於抵債。不少企業主選擇跑路,但跑路本質上並沒有解決任何負債和資產被執行的問題。
中國沒有個人破產制度,當個人發生資不抵債,所欠債務無法歸零,而是“永久性”的。對於這樣的災難性結果,大多數人只會覺得是企業經營風險所帶來的失敗,並沒有意識到,這本質上是財富管理和規劃上的失誤。
在已經成長起來的有產者中,並不乏財富嚴重縮水、甚至財富“歸零”的悲劇人物。以往,人們只以“經營有風險”的觀點去看待“財富歸零”現象。現在,財富管理、財富規劃的概念逐步進入人們的視野,部分中高淨值人群對於守住財富和傳承財富,沒有任何意識和準備。
對於相當數量的中高淨值人群,這是一個嶄新的“未知領域”。膽量和果敢創造的財富,也因為“路徑依賴”,部分中高淨值人群欠缺風險管控意識,當經濟走入拐點,或者發生突發性意外,悲劇和災難就隨之發生了。
財產混同:最常見的財富管理風險
據觀察,企業家個人、家庭和企業財產混同是中國民營企業家的一個常見風險。這主要表現為家企不分,其導致的結果就是個人甚至家庭的財產,都要為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。
這就使得公司法中的有限責任公司制度,對股東的保護失去了原有意義,民營企業家的全部財富都暴露在企業經營風險之中。
企業在發展過程中,往往面臨融資難的問題,企業家為了迅速獲得借款,經常會對企業借款提供個人擔保,甚至家族財富無條件為企業“輸血”,一旦企業經營失敗,家財盡失。
又或者,許多企業家抱著“企業是我的,錢想怎麼花就怎麼花”的心態,把企業當提款機,造成企業和個人、家庭的財產混同。
造成財產混同的常見行為主要有以下五類情形:
- 股東出資瑕疵或濫用公司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問題;
- 家企互佔資金問題;
- 財產收入或處置權屬不清問題;
- 家企相互擔保問題;
- 關聯企業間混同問題;
經典案例:
2017年,香港上市公司富貴鳥執行董事、富貴鳥集團創始人之一林國強去世。林國強去世沒多久,農業銀行石獅支行起訴其配偶和子女,要求他們在繼承遺產範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。
這源於林國強為富貴鳥與銀行之間的一系列借款合同提供擔保,金額高達2.9億。在法院的調解下,林國強的子女為了避免背負巨額債務,最後同意放棄繼承財產。作為一個市值40億的公司創始人,林國強讓自己與家人陷入“富而不安”,乃至家族財富無法傳承的困境。
企業家全身心投入經營,往往容易忽略在家庭和企業之間建立防火牆。一旦企業經營失敗或發生重大債務糾紛,就會牽連家族其他成員。在守富的過程中,最重要的是做好家庭財產和企業財產隔離,這不僅能在企業經營失敗的情況下給家人留一份保障,更是企業家東山再起的資本。
需要資產隔離的其他三種風險
資產混同的風險往往和債務、擔保有關,如果資產負債表上並沒有太多債務,是否就可以高枕無憂了呢?答案是否定的。即便沒有債務,婚姻、稅務、死亡(或喪失行為能力),都可能構成風險。
部分中高淨值人群擔心由於婚姻而帶來財富風險
即如果資產在個人名下,一旦發生離婚,資產將面臨被切割的風險。還有一種隱形的風險,即便未發生離婚,財富也可能遭遇損失——即在配偶發生債務危機,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況下。
這種風險通過婚前或者婚後的協議難以規避,因為夫妻間的協議,在對抗第三人(債權人)方面,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。
另外一個需要高度關注的是稅務風險
對於個人所得稅稅負,在獲得收益的時候,當年即須計徵,但發生虧損時,已經徵收的稅負不可能返還。避稅或逃稅不可取,但事實上,有企業主因不懂稅法或架構,而多繳稅、甚至繳納不該繳納的稅負,自己卻渾然不知。
財產持有人意外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
如夫妻一方死亡,配偶再婚,本來應該歸屬未成年子女的財產,需由法定監護人行使財產管理權利,萬一管理不當,最終被傷害的,還是未成年子女。
因此,做好財富架構,可以避免資產的大幅縮水、被切割劃分、甚至“歸零”等情況。另外,在進行財富管理三方面內容的籌劃時,務必關注“生命週期”,即財富個人與家族成員的年齡以及家族企業的行業周期,避免產生“偽資產隔離”。